关于设立“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和征集 2005年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计划项目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产业化环境,引导、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特设立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产品的概念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可以是全新的思想,也可以是跟踪国内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现有成熟产品。经我校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资助完成的新产品应具有市场化水平、通过这些产品的研究开发,进一步构建我校科技工作平台,优化整合科研方向,培养、锻炼科技队伍,对外展示我校科技开发实力。 二、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的范围 1、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电子与信息、纺织印染与服装、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和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3、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新产品; 4、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等纵向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6、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新产品; 7、原则上支持已有一定研究基础的新产品。 三、新产品计划项目的支持原则和资助方式 1、学校设立新产品计划专项基金,基金数额根据每年学校财务状况而定,单项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旨在引导、推动我校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立项原则为成熟一个,扶持一个,宁缺毋滥。 2、凡入选校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学校将下发正式文件,列入“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计划”。 3、对列入校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对列入校新产品计划的项目,采取学校资助为主,申报单位与项目组共同出资,比例为:学校:80%;单位:10%;项目组:10%。 4、新产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产品完成后产生利润,学校占20%,申报单位与项目组占80%。 5、新产品研发费用(学校、申报单位、项目组三部分)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后,下发项目经费本,项目的经费由科技处集中管理。项目负责人报帐时持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有关报销单据经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帐。 6、研究经费分阶段划拨。 四 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1、校新产品专项基金面向全校,凡我校在岗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可通过其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校新产品计划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2、校新产品计划的立项工作将采取专家评审和公开答辩的程序进行。 3、校新产品计划的资助期限为一年。 4、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计划”计划书(见附件),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与2005年5月30日前报科技处。 5、申请者请在我校校园网下载电子版计划书。网址:http://www.xaist.edu.cn 附: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计划项目计划书(下载)
联 系 人:赵雪曼 吴生 联系电话:82330073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2005年4月17日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产业化环境,引导、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全面繁荣与进步,特设立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可以是全新的思想,也可以是跟踪国内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现有成熟产品。经我校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资助完成的新产品应具有产业化水平、能对外展示我校科技开发实力。
第二章 支持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电子与信息、纺织印染与服装、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和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新产品; (四)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等纵向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六)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新产品; (七)原则上支持已有一定研究基础的新产品。 第四条 学校设立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基金数额根据每年学校财务状况而定,单项资助额度视项目所需资金情况而定。旨在引导、推动我校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立项原则为成熟一个,扶持一个,宁缺毋滥。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请要求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本基金的资助范围;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三)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计划项目计划书》。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会同有关专家对资助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的真实性及科研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纸质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电子版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项目资助范围和申请要求的,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一条 新产品项目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按学科送同行专家评议。每份申请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少于三份,交叉领域的申请项目需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科技处在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将申请书和同行评议材料等一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申请者须到会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答辩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产品技术水平; 3、 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产品市场前景; 5、经费的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科技处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审批结果,双方签订合同,编制下达新产品计划。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产品计划立项协议书》,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新产品计划项目由科技处指定专人负责申请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 (一)对列入校新产品计划的项目,采取学校资助为主,申报单位与项目组共同出资,比例为:学校:80%;申报单位:10%;项目组:10%。 (二)资助经费分阶段拨款,专款专用;第一次拨经费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经费总额的30%,其余20%在项目验收后拨入 。 (三)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学科信息查新费、调研差旅费、仪器购置费、实验费、材料费、加工费和成果转化前期的有关费用,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数码相机等通用设备。发票的发生时间必须在项目执行期内。 (四)新产品研发费用(学校、申报单位、项目组三部分)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后,下发项目经费本,项目的经费由科技处集中管理。项目负责人报帐时持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有关报销单据经科技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帐。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与项目进度相符,若出现明显差异,管理部门有权追查原因、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新产品计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处每季度参加一次项目组会议,每半年采取专家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按项目申请书计划进度如实填写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执行,如有调整变更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递交书面报告,否则将冻结项目经费直至取消项目。 第二十条 校新产品计划比照横向课题计科研工作量,但不计入年终科研奖励。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在申请验收结题时,所有硬件设备均要登记、造册,在资产处建固定资产卡,并向科技处递交能够全面、具体反映研究工作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成果、创新之处、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提供一整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如厂家的应用证明、技术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演示汇报,专家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新产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产品完成后产生利润,学校占20%,申报单位与项目组占80%。 第二十五条 新产品计划研究成果必须形成研究平台或制备设备等硬件设备。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意见。 (一)按照项目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二)因人为因素未达到合同所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延续跟踪,争取进入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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